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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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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管理办法 【20210922021】



第一条 根据集团公司“从严治企”、“从严管理干部”要求,为了进一步明确科技公司在人事用工管理上的权力和责任,加强科技公司人事用工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用工编制管理。科技公司用工编制(含劳务派遣用工,下同)由分公司按照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根据公司经营业务的实际需要予以核定。公司应在核定的用工编制以内用工,不得突破。在核定的用工编制内,公司可自主确定用工数量和用工方式。
第三条 企业内设机构和职数管理。按照集团公司关于《直属库领导职数、内设机构、人员编制的规定》(中储粮〔2014〕123号)。科技公司内设机构数量、名称由分公司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分别核定。
科室负责人的职数。按照不得超过科室实际个数的2倍和不超过员工人数的30%的“双控制”标准确定。一般为每个科室负责人1名,大的科室可设1正1副。
未经分公司批准不得自行设置内设机构和改变名称,不得超编制配备负责人。
第四条 严格直属企业中层干部的选拔任用管理。
一、严格掌握中层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中层管理人员应符合《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公司员工职务任用暂行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在公司内部提任或从企业外部聘任的中层管理人员,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企业内部提任的,年龄不超过45岁;从企业外部聘任的,年龄不超过40岁。
(二)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三)近两年的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或称职等次,并没有违法犯罪的记录。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要注意选拔那些德才兼备、群众公认、业绩突出的年轻干部,对工作业绩特别突出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
二、严格执行中层管理人员的选拔任用程序。要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完善以竞争上岗为主的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选拔方式,不断拓宽选拔范围和渠道,进一步改善干部的年龄、知识、专业结构。企业在选拔任用干部时,应严格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采用民主推荐或竞争上岗方式确定考察对象。
民主推荐方式。公司应组织企业全体员工对中层管理人员人选进行民主推荐,并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由公司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中层管理人员的考察对象。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人数。财务科科长人选由分公司提名。
竞争上岗方式。公司成立竞争上岗领导小组;公布各岗位数量和任职要求;个人提交报名申请;进行资格审查;组织审查合格的人员进行竞争上岗演讲答辩;综合评议确定考察对象。
(二)组织考察。公司要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考察对象的情况,特别是要组织好公司全体员工对考察对象的民主测评,并以个别谈话方式征求员工代表对考察对象的意见。对到公司工作不满1年的考察对象,还应到其原单位进行考察。对拟任财务科科长的人选由分公司进行考察。
(三)讨论决定。召开公司班子会议,听取中层管理人员拟任人选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介绍,班子成员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并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表决,以公司班子成员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四)审批备案。对聘任为公司中层正职人员和主持工作的副职,实行任前审批管理,公司应在公示前,将拟任人选上报分公司审批同意(附上公司班子会议记要、《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等)。对聘任为公司中层副职人员,实行报备管理,公司应在任职文件印发后1个月内,将公司任命文件、班子会议记录、《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等报分公司备案。
对聘为科室临时负责人的,可由公司直接聘任,但应事先征求分公司对口处室同意,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五)任前公示。按照有关任职回避和任前公示的规定,对中层管理人员拟任人选要进行任前公示。
(六)聘任。财务科科长(含主持工作的副科长)由分公司聘任,其他中层管理人员由公司自主聘任,聘期为3年。
第五条 严格人员入口管理。
一、人员调入管理。凡从公司系统外调入的人员,必须事先报经分公司批准后方可商调。向分公司报送拟商调人员的请示中,应包括以下内容:(1)拟商调的理由(如工作需要、员工结构优化等);(2)拟商调人选的基本情况、主要优缺点和近两年年度考核结果等;(3)拟商调人选的安排意见。
二、员工招聘管理。
对招聘为企业编内的员工,公司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分公司有关规定,与录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与录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时,应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其中,劳动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6个月以上1年以下、1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用期分别不得超过15天、30天和60天),对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对劳务派遣用工,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用工手续。
第六条 本办法由广西中储粮仓储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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