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保险福利管理规定 【20210922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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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员工保险福利管理行为,满足员工发展需求,促进业务增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分公司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科技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科技公司所有员工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福利是科技公司集体福利的组成部分。包括社会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 第四条 所有员工的保险福利,归口综合科统一管理。 各种保险福利业务综合科劳资管理员负责,负责员工保险福利的申请、投保、停保、制证、统计等各项事宜。财务科为保险福利的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费的代扣代缴和商业保险费的缴纳。 第五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综合科。 第六条 保险福利项目、对象和条件如下: (一)为所有员工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五险一金”。 (二)为所有员工购买人身意外险,员工发生意外伤害时由承保公司支付一定的补助金和医疗补助。 (三)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年以上的员工办理补充医疗保险,实施方案按照《广西中储粮仓储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员工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执行。 第七条 保险费的扣缴与列支如下: (一)社会保险费中员工个人负担的部分,由财务科在员工当月应发薪资中直接代扣代缴,企业负担的部分在企业基本帐户上扣缴。 (二)补充医疗保险及商业保险费按年缴纳。 (三)保险福利费列入年度人工成本预算计划,计入人工成本总额,在生产成本中列支。 第八条 保险福利待遇 (一)参加社会保险的员工,按南宁市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二)参加商业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的员工,按保险合同或约定享受相应的商业保险待遇。 第九条 其他 本规定自文件发布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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