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中储粮仓储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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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中储粮仓储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保密工作管理规定 【2015110400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守公司秘密,保障公司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秘密是关系公司权力和利益,依照特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 公司每一位员工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
第四条 公司保密工作,遵行既确保秘密又便利工作的方针。
第二章保密范围和密级确定
第五条 公司秘密包括国家秘密和公司商业秘密。国家秘密保密范围和密级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规定确定;公司商业秘密分为集团公司、分公司商业秘密、本公司商业秘密。涉及集团公司、分公司秘密部分的保密范围和密级确定根据《中储粮集团公司保密工作规定》《中储粮集团公司涉密载体管理操作指南》及《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保密工作规定》确定及执行。因本公司无国家政策性粮油业务,故本身所产生的文件不涉及国家秘密件,无需进行定密管理。本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的商业秘密文件参照重要文件进行管理。本公司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秘密事项:
1.公司重大决策中需保密的事项;
2.公司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及经营决策;
3.公司所掌握的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
4.公司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及重要会议记录;
5.公司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
6.公司职员人事档案、工资性劳务性收入及资料;
7. 工艺技术中涉及重要工艺技术环节的内部资料;
8. 生产运行过程中产生的需内部掌握的资料;
9. 销售活动中涉及用户的内部信息资料;
10.经公司支委会和总经理办公会确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事项。
第六条 公司一般性决定、决议、通告、通知、财务报表、行政管理资料及一般性档案资料等内部文件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七条 保密级别分为“绝密”、“机密”、“秘密”“重要文件”四级。
“绝密”、“机密”、“秘密”文件根据国家保密规定及集团公司、分公司保密管理规定划分及执行。“重要文件”是指泄露会使公司的权益和利益遭受损害的资料。
第八条 保密级别的确定
1.“绝密”文件:上级下达及传阅的标注有“绝密”字样的文件;
2.“机密”文件:上级下达及传阅的标注有“机密”字样的文件。
3.“秘密”文件:上级下达及传阅的标注有“秘密”字样的文件。
4.“重要”文件:涉及公司经营发展中,直接影响公司权益和利益的重要决策文件资料、公司重要规划、重要会议记录公司的规划、财务报表、统计资料、公司经营情况、人事档案、工资性劳务性收入资料及公司产品工艺技术中涉及主要工艺技术环节的资料、生产运行中产生的需内部掌握的资料、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
第九条 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及资料,应当明确文件的归口管理部门,由相关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标明密级,并确定保密期限,保密期限届满,自行解密。
第十条 公司绝密文件的归口管理部门为综合科,一切涉及绝密文件的管理、存放、归档、借阅、销毁均由综合科负责;公司机密文件和秘密文件由文件所在部门进行归口管理,一切涉及机密和秘密文件的的管理、存放、归档、借阅、销毁等相关工作均由文件所在部门负责;重要文件的管理、存放、归档、借阅、销毁等相关工作均由文件所在部门负责
第三章保密措施
第十一条 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根据文件的密级程度由相关归口部门负责。
第十二条 对于秘密文件、资料,相关归口管理部门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1.非经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不得借阅、复制和摘抄;
2.经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密级资料的,需由文件相关归口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十三条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提供公司保密资料的,需由文件相关归口管理部门对情况进行核实,报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提供。
第十四条 召开和举办属于公司保密内容的会议和其他活动,根据密级程度确定主办部门,并应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1.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
2.根据需要限定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或根据会议密级程度指定参会人员;
3.依照保密规定使用会议设备和管理会议文件;
4.确定会议内容的传达范围。
第十五条 公司员工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公司秘密,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公司秘密,不准通过其他方式传递公司秘密。
第十六条 公司员工发现公司秘密可能泄露或已经泄露时,应当及时告知综合科或公司保密委员会,综合科或公司保密委员会了解相关情况后应第一时间报告公司领导,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第四章责任与惩罚
第十七条 在可能涉及公司秘密的重要岗位工作的员工,经公司保密委员会认定,需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并根据协议要求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并处以1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1.违反保密协议相关规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2. 违反本制度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内容的;
3.已泄露公司秘密但已采取补救措施且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第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辞退并酌情赔偿公司经济损失:
1.违反保密协议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2.故意或过失泄露公司秘密未采取补救措施,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3.故意或过失泄露公司秘密虽已采取补救措施,但仍给公司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4.违反本保密制度规定,为他人窃取、刺探、收买或违规提供公司秘密的;
5.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综合科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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