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事务管理实施细则 【202109220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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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广西中储粮仓储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控制和防范法律风险,提高依法治企水平,增强运用法律手段促进改革、管理经济和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法律事务是指公司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涉及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具体事务。包括经营决策和重大经济活动的法律咨询论证、规章制度管理、合同审核与管理、诉讼和非诉讼案件处理、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工商登记管理、法制宣传教育等涉及法律风险防范与控制方面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按照集团公司、分公司的总体要求,公司全面推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法律工作管理体制,逐步形成法律事务机构健全、法律顾问人员到位、责任落实的组织管理体系。 第四条 公司实行设置和聘任法律顾问,全面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工作。公司法律顾问由中储粮广西分公司统一聘任,具体负责公司在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相关法律事务工作,并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 第五条 公司设置法律事务领导小组,公司董事长(公司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副总经理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全面领导和协调部署公司各项法务工作。各科室设置兼职法务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本科室涉及法务问题,并负责与公司法律顾问沟通协调。 第六条 公司在研究决策重大事项过程中及对外签署协议(合同)时,由法律顾问提出法律意见,并按管理权限逐级呈相关科室负责人、公司领导审批,保证决策的合法性、有效性。 重大事项是指企业合并、分立、申请破产、解散、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投资、融资、发行债券、资产处置、股权变动、改制、上市、对外担保、进行捐赠等关系到国有资产安全或出资人权益的重大经济活动。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出具涉及单位权利、义务、责任、利益的证明、承诺及其它法律文件。若确需出具的,应经公司领导审批后方可出具。 第八条 对于可能对公司改革、发展、稳定产生重大影响的纠纷案件,以及带有普遍性的重大、典型案件,应当及时报法律事务领导小组或公司领导。 第九条 本细则由公司负责解释,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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