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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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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档案管理制度 【20210922027】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员工档案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档案局《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人事档案是记载个人经历、政治思想、品德作风、
业务能力、工作表现、工作实绩等内容的文件材料,是全面考察了解和正确选拔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员工的档案均由综合科档案管理员负责管理。档案管理人员不能保管本人的档案。
第三条 员工退(离)休、失踪或死亡后满五年,其档案由公司永久保存或移交至分公司保存。对国家有特殊贡献的英雄、模范人物死亡以后,其档案由公司档案室按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第四条 人事档案管理员的职责
(一)保管公司员工档案;
(二)及时索要、收集、鉴别和整理员工档案材料;
(三)办理员工档案的查阅、借阅、和转递手续;
(四)登记员工工作、工资、奖惩情况;
(五)为领导和有关部门提供员工的情况;
(六)做好员工档案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
(七)办理其它有关事项。
第五条 人事档案的内容及分类归档
(一)本人历年填写的个人简历、履历、登记表;
(二)本人经历、家庭情况、社会关系、成长历史等自传材料;
(三)本人自我鉴定,组织鉴定材料;对员工的考察、考核、评价材料;
(四)政治历史审查及甄别复查材料;
(五)员工入党、团材料;
(六)奖励(包括科技和业务)及各种先进事迹材料;
(七)入伍、退伍、辞退职、出国等材料;
(八)处分、取消处分的材料;
(九)任免、工资、职称等材料;
(十)学历和评定的技能等材料;
(十一)其它有较大价值的可供参考的材料。
第六条 人事档案的内容与分类
人事档案分为正本和副本,副本根据工作需要建立。
(一)人事档案正本分类
人事档案正本由历史地、全面地反映本人情况的材料构成。内容及其分类:
第一类:履历材料。
第二类:自传材料。
第三类:鉴定、考核、考察、审计材料。
第四类:学历学位材料;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材料;职业(任职)资格考试材料;反映个人科研学术水平的材料;培训材料。
第五类:审查工作中形成的材料;更改或认定姓名、民族、籍贯、国籍、出生日期、入党入团时间、参加工作时间等工作中形成的材料;计算连续工龄审批材料。
第六类:参加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及民主党派的材料。
第七类:表彰奖励材料;享受政府津贴等材料。
第八类:执纪执法部门形成的涉及个人的处分材料。
第九类:招录、聘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等工作中形成的材料;任免、调动、退(离)休、军队转业(复员)安置工作中形成的材料;辞职、辞退、罢免材料;办理工资、待遇等工作中形成的材料;出国(境)材料;各种代表会工作中形成的材料。
第十类:健康检查和处理工伤事故工作中形成的材料;干部档案审核、报送工作中产生的反映档案情况的材料;其他可供组织参考的材料。
(二)人事档案副本分类
人事档案副本是人事档案正本主要材料的复制件。人事档案副本的具体内容,由正本中以下主要材料的复制件(或重复件)构成:
第一类的近期履历材料;
第三类的主要鉴定、干部考核材料;
第四类的学历、学位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材料;
第五类的政治历史情况的审查结论(包括甄别、复查结论)材料;
第七类的奖励材料;
第八类的处分决定(包括甄别、复查结论)材料;
第九类的任免审批表和工资、待遇、出国审批材料;
其他类别如有重复的材料,也可以入副本。
第七条 人事档案的收集、鉴别与归档
(一)调动和录用入公司的员工,应在办理手续前调阅档案,在其报到一个月内立档。对调入或新建立的档案都应造册登记。员工因辞职、辞退、开除、自费出国留学等原因与各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其档案由原单位负责在一个月内通知本人转出。
(二)档案管理人员要经常通过有关部门、本人和其他有关方面收集员工招聘、调配、选拔、任免、考察、考核、培训、奖励等工作中新形成的反映员工德、能、勤、绩、廉的材料,充实完善档案内容。
(三)综合科应掌握新形成人事档案材料的信息,及时收集归档。有关档案材料形成科室,应在材料形成后一个月内送交综合科归档。
(四)收集的材料,必须经过认真鉴别。属于归档的材料应内容真实,齐全完整,文字清楚,对象明确,填写规范、手续完备。
(五)不属于归档范围的材料,不得擅自归档,经过鉴别,可分情况予以处理(退回或销毁)。凡销毁材料,必须详细登记,并报请公司领导审批后,方能销毁。
(六)人事档案材料和目录采用国际标准A4 纸型(长297mm ,宽210mm) 的公文用纸。字迹材料必须符合档案保护要求,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或红色及纯蓝色墨水书写。
(七)人事档案材料应分类,整理装订成册后方能入卷存档,不得直接入卷。每年要对档案进行一次整理、校对工作。
(八)档案应分类编号后存放,编号应与员工编号统一,防止重名重姓员工材料入档交叉,制检索目录,以便查找。
第八条 档案的提供利用
因工作需要查阅和借用人事档案,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查阅人(单位)应填写《人事档案查(借)阅申请表》(附件1 ),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查阅人事档案者应是中共党员,查阅人一般应在阅档室查阅。
(二)人事档案一般不外借。如必须借出使用时,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工作日,且须填写《人事档案查(借)阅申请表》,经公司领导批准,并做好登记工作。借用人(单位)对档案须妥善保管,用后及时送还,不得转借,不得交给无关人员和本人翻阅。
(三)查阅和借用人事档案,不得擅自拍摄复制人事档案内容,不得涂改、划圈和污损,更不得拆取、增添档案材料。
(四)查阅和借用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违反者应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五)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
(六)外单位查阅人事档案须派两人,持单位介绍信和个人有效证件,并经公司领导批准。
(七)查阅和借用档案者,需从档案中取证的,须经综合科负责人审查批准后,方可摘录、复制或出具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
(八)在查阅完毕或借用归还时,档案管理人员应及时验收核对,办理注销手续并入库归位。
第九条 档案的传递
员工因工作调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或其他原因需要转递人事档案的,人事部门应在《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出具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转递手续。严格执行转递制度,避免产生”无头档案”。转递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档案管理人员接到商调函或调档函后,方可转递人事档案;
(二)转出的档案须完整齐全,并按规定整理装订,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
(三)转递档案须填写《人事档案材料转递通知单》(附件2),转出的档案加贴封条并盖密封章;
(四)转出的档案须进行登记,通过机要交换转递或派专人送取,不得邮寄或交员工本人自带。
(五)转出档案后,一个月未收到转递回执者,档案管理人员应负责催收,以防丢失。
(六)收到转入档案,应及时检查核对,无误后在回执上签名盖章并退回,若缺少材料应在回执上写明,限期补齐缺失材料;对不符合要求的人事档案,退回原单位,重新办理。
第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公司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中储粮〔2017〕51号)《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办理。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公司综合科负责解释和修订。

附件:1.人事档案查(借)阅申请表
2.人事档案材料转递通知单




附件1:
人事档案查(借)阅申请表存根
: NO
借何人
档案 姓 名 单位 职务 政治面貌


借档人


…………………………………第…………………号………………………………
人事档案查(借)阅申请表
: NO
借何人
档案 姓 名 单位 职务 政治面貌


借档人

借阅理由 借阅时限 ( )天
综合科意见(签批)
年 月 日 分管领导审批
(签字)
年 月 日
公司领导
审批
(签字)

年 月 日 档案借出
执行记录

年 月 日
档案归还执行记录
备 注
说明:1、每张审批表只限二人档案,如只查一人,应将空格划掉。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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