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中储粮仓储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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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中储粮仓储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休假暂行办法 【20151104010】


为保障公司工作的正常进行和员工的合法权益,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员工休假,要事先向所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公司领导审批,也可以由公司安排。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和申请人的具体情况,作出休假安排,未经批准强行休假的按旷工论处,公司安排休假而不休的作多贡献处理。员工休假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到公司综合科处销假。
一、年休假
(一)员工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1年的,享受年休假。外出员工年休假根据《外出员工带薪休假管理办法》执行。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员工工作年限,分别确定年休假天数。具体为:连续工作不满10年的,每年5天;连续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10天;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每年15天。
二、探亲假
员工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1年,与其父母或者配偶不在一地生活,并且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享受探亲假。假期分别为:
(一)未婚员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休假1次,假期20天。
(二)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4年休假1次,假期20天。
(三)员工探望配偶,每年休假1次,假期30天。
编内员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内,不享受效益工资;编外员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内,只发给基本工资。
三、婚假、产假、计划生育假
员工婚假、产假、计划生育假按照南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执行。
四、停工留薪期(工伤医疗期)
(一)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按照国家和南宁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享受停工留薪期(工伤医疗期)。
(二)员工停工留薪(工伤医疗)的期限以及待遇,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五、丧 假
员工直系亲属死亡时,必须由本人料理丧事的,给予丧假3天。其中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延长2天,往返费用自理。法定节日、公休假日不计入丧假天数。
六、病 假
(一)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就诊、治疗或休养,根据南宁市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申请病假。
(二)女员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或领取独生子女证后怀孕并施行人工流产手术的,根据南宁市级以上医疗机构的意见申请病假。
(三)员工病假期满后需要延长的,应当提前申请,并提供南宁市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新的病假证明。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四)编内员工当月累计病假5天以上不满10天的,发放当月60%的效益工资;10天以上不满15天的,发放当月20%的效益工资;15天以上的,扣发当月全部效益工资。
(五)编外员工当月累计病假5天以上不满10天的,发放当月60%的效益工资;10天以上不满15天的,发放当月20%的效益工资;15天以上的,只发给基本工资。
(六)员工当年病假累计90天以上的,其待遇按照《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公司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工医疗待遇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七、事 假
(一)员工因私事必须占用工作时间的,可申请事假。
(二)员工事假按实际请假天数扣发每天基本工资。
八、补休假
(一)员工因工作需要加班后,可申请补休假。
(二)补休假可以由员工提出也可以由公司作出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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